经济发展局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部分单位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新产业团地、新材料团地、各直属企业:

为强化高新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现将市安监局《关于部分单位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青安监〔2010〕7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值守机制,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严格执行24小时不间断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2、各有关单位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有关事故报告工作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事故信息,同时加强对事故最新情况的跟踪调度,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责任分工、范围等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3、请新产业团地、新材料团地做好本辖区内企业事故信息人员管理工作;请两团地及高新区各直属企业明确1名领导和1名专管员负责事故报告工作,并填写附件表格(附件2)于4月27日前报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传真:82020617)
附件:1、事故信息管理人员情况表;点击下载
      2、市安监局《关于部分单位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点击下载
 
联系人:戚跃;联系电话:82020617
电子邮箱:qdgxqjfj@126.com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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