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高新管办〔2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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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单位:
《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人员落户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
人员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员落户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关于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0〕第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含机关考录、调入人员)、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落户申请的受理工作。其他人员落户按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单位为在高新区(东至盐场大坝、洪江河、墨水河;南至滩涂、红岛与上马街道行政界线、盐场大坝;西至羊毛沟、盐务公路、河东路、盐务公路、盐场大坝;北至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北界、盐务公路、河东路、盐务公路)注册登记,并占有土地或房屋等有形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申请落户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四)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三级(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且符合当年高级工引进工种范围的高级工。
(六)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二级(或技师)、一级(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该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五条 按照人员户籍、档案管理一致原则,单位申报人员落户须与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签订《人事档案代理协议》。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人员落户业务,每月15日前将符合落户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备齐后报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
第七条 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上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根据审批结果,单位为同意落户人员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领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
第九条 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网上审签报到后,单位持毕业生《入市落户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领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
第四章 落户和管理
第十条 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高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为暂不具备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拟落户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单位,与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签订《集体户管理协议》,实行统一管理。申请落户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条件;
(二)在市内无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第十三条 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体户成员因购房、结婚、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离开工作单位的,须将户口从集体户中迁出。
第十四条 集体户成员因辞职、解聘、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档案转移的,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五条 所引进的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个人持相关材料,到落户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原新产业团地、新材料团地企事业单位中已落户人员户籍政策不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随着高新区不断发展,人员落户办法逐步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落户△ 通知
青岛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1年8月17日印发